中日汽车知识产权第一案24日宣判,丰田一审败诉2003-11-25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汽车知识产权纠纷案昨天一审判决,历经3个多月的法庭审理,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丰田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360元由丰田负担。

丰田公司去年12月把浙江吉利诉至北京法院,指控中国一家民营汽车制造商吉利公司使用的美日汽车商标与丰田汽车商标近似,构成商标侵权。丰田还指控吉利公司在对外宣传中打出“使用丰田8A发动机”的宣传语,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多万元。在今年8月份的庭审中,双方搜集了数十项证据在法庭上针锋相对。

丰田告吉利公司使用美日图形商标与丰田图形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已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认为:将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与吉利公司所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进行隔离观察比对,凭借上述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能够判断出二者在整体视觉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两个图形商标主要部分的线条结构也明显不同,相关公众不会将二者混淆或误认。

丰田告吉利公司宣传时使用的“丰田”及“TOYOTA”文字构成对丰田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吉利公司在宣传时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是对汽车发动机所具有的性能、来源进行说明,是向消费者介绍汽车产品配置的主要部件的技术、制造等来源情况。并未将“丰田”及“TOYOTA”文字作为汽车的商品标识予以使用,不属我国法律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丰田告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卖的涉案美日汽车以及所实施的宣传行为,构成对丰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亚辰伟业中心销售的美日汽车是由吉利公司制造和提供的,其所作宣传的内容源于吉利公司,因此,也不会构成对丰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

在起诉书中,丰田曾要求法院认定其丰田图形商标、“TOYOTA”商标和“丰田”商标均为驰名商标。法院认为,吉利公司涉案的汽车与丰田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标属于相同商品,判断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是否误导相关公众,以及该商标是否与该注册商标近似,并不以认定该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为前提。因此,丰田的涉案注册商标不需要用驰名商标来特殊保护,法院在本案中没有必要对其是否驰名做出判断和认定。

虽然一审判决丰田公司败诉,但法庭同时指出吉利公司在宣传中确实有夸大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