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北京商标协会章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北京商标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 BEIJING TRADEMARK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 BJTA)是由北京地区或者非 北京地区但在北京地区设有经营场所或办事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商 标服务机构、相关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社会专业人士等联合自愿结 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市。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 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 信用。

  结合北京地区的特点,团结致力于北京地区商标事业良性发展 的企事业单位、商标服务机构、相关组织以及专家学者和社会专业 人士,共同创新并拓展商标保护、管理及运用等方面的理论成果与 实践经验;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支持北京地区企业和个人综 合运用商标品牌参与国际与国内的良性商业竞争;开展行业自律, 努力强化北京地区商标品牌发展和规范的意识与能力;依法协助与 促进北京地区商标品牌的对外交流。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 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暂不具 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 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 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 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 等提出意见。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 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中国北京市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 18 号院 10 号楼4 层 401 室。

  本会的网址: http://www.bjta.com.cn/       ,微信公众号:  北京商标协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开展北京市商标领域内的协调指 导、咨询以及其他商标综合服务,加强会员和行业诚信自律,具体 为:

  (一)编辑专刊;

  (二)承办委托;

  (三)专业培训;

  (四)专业研究;

  (五)咨询服务;

  (六)法规宣传。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 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资格: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规 定;

  4.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与精神;                        

  5.商标代理组织应当依法经过备案登记并获得相应资质; 

  6.没有恶意抢注商标或者假冒他人商标等不良行为的。

  (二)个人会员资格:

  知识产权学术研究方面的,尤其是商标领域的专业学者或本 科及以上学历学生、企事业单位商标从业人员以及新闻媒体从业 人员,均可以申请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身份证明文件,其中单位会员应提供营业执照 复印件,个人会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请求本会依法协助保护其商标合法权益的权利;

  (五)向本会反映关于商标品牌工作的意见,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政策制定以及法律执行、政策实施的建议或者意见 的权利;

  (六)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八)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及材料;

  (九)严格自律,不从事恶意抢注商标等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 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 一 ) 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且无特殊原因的;    ( 二 ) 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且无特殊原因的;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会员义务且拒不改正的;

  (六)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 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 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 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 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 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 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 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 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 2/3;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无记 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 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1 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会单位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积极支持本会工作;

  2.在本行业或社会上有一定影响,信誉良好;

  3.具有处理协会相关事务的能力和资质。

  (二)本会个人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商标理论方面具有突出造诣或在商标实践方面拥有丰富 经验;

  2.从事商标教学研究工作,且有一定影响力的;

  3.从事商标品牌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

  4.从事商标代理工作三年以上的;

  5.为本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二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 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 个月,由理 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 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 1/5 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 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 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 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 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 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 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 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 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民主决策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监事工作制度、财务制度、捐赠使用公示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安全责任制度、 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法人证书保管使用制度、印章 保管使用制度、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 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2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 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 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不得采用通讯形 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经会长或者 1/5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 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 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 生,人数为 17 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 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 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 3 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 格。

  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 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不得采 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经会长或 1/3 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 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 1 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 1 名,副会长3-5 名,秘书 长 1 名,监事长 1 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 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 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 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 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 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 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 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 20 日 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 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 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领导秘书处工作;

  (六)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 务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 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

  (四)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 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 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 20 日内报党建领导 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 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 名,由监事 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 周岁,连任不超过2 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 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 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 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 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 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 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 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 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 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 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 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 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  “中华”、 “全国”、 “国家”、“北京”、“首都”等字样,并以“分会”、 “专业委 员会”、  “工作委员会”、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 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 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建立《民主决策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监事会工作制 度》、《财务制度》、《捐赠使用公示制度》、《考核评价制度》、 《安全责任制度》、  《会费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法人登记证书保管、使用制度》、《印章保管、使用制度》、《内 部纠纷解决机制》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 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 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 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常务理事会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 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 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 决 。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 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 以上会员代表出 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 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 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 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 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 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 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 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 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 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 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 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 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 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 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 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常务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 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 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 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 或指定1-2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 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 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 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 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 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 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 30 日内 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 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 止。

  第七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 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 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经2021年11 月 19 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