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标协会监事会工作制度2022-01-18

  一、本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机构,监督本会的活动,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全体监事应选举一名监事任监事长。

  三、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或常务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任监事。

  监事不得从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中产生。

  四、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本会章程,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五、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六、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

  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监事一票制,每一监事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须在当日形成会议决议。

  七、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社会团体章程执行。

  八、本制度经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北京商标协会

2022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