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标协会民主决策制度2022-01-18

  为规范本会的议事决策工作,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协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民主,坚持民主办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本会民主决策的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本会重大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决定。

  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三、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四、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五、理事会的职权包括: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民主决策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监事工作制度、财务制度、捐赠使用公示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安全责任制度、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法人证书保管使用制度、印章保管使用制度、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七、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七)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八)制定民主决策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监事工作制度、财务制度、捐赠使用公示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安全责任制度、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法人证书保管使用制度、印章保管使用制度、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八、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九、本制度经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北京商标协会

2022年01月17日